
书写行为背后的事实真相 签字不签真名 大胆而无知!
- 文书痕迹
- 39
三年前当事人向某人借出八万元,当事人已经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。借款凭证上署名“小名”,而借款人目前以署名非其真实姓名为由拒绝偿还。法院已委托我方机构进行笔迹鉴定。
接案后,鉴定人员向法院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。借款人的真实姓名为“张中明”,而借款凭证上的署名为“张明明”。本案中笔迹鉴定的主要难点在于获取充足的比对样本。应我方机构的要求,法院补充提供了三年前的工作笔记作为自然样本,并在法庭上要求当事人“张中明”按照不同的书写速度书写了大量“张明明”签名的实验样本。
(注:本案例中的名字均为化名)
首先,经过检验分析,确认检材中的“张明明”签名是直接书写形成的。随后,鉴定人员从工作笔记中提取了与“张明明”相同字迹或偏旁部首的字迹,并与实验样本进行比对,确认为同一人所书写。最终,通过将样本字迹与检材进行比较检验,得出鉴定意见:检材中的“张明明”签名是张中明所写。
在完成笔迹鉴定后,本研究进一步分析了案件的法律意义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借款人应当对其签名的真实性负责。在本案中,尽管借款人主张借条上的签名并非其真实姓名,但鉴定结果明确指出签名的书写者为张中明,即借款人的真实身份。
此外,本案例还探讨了笔迹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价值。笔迹鉴定作为一种科学证据,对于解决债务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。通过科学的鉴定方法,可以有效揭示书写行为背后的事实真相,为法官的判决提供有力支持。
综上所述,本案例表明,在债务纠纷中,笔迹鉴定能够为法院提供关键证据,帮助法院准确判断案件事实。同时,本研究也强调了在进行笔迹鉴定时,样本的充分性和多样性对于鉴定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。因此,建议在类似案件中,应尽可能地收集和利用多种类型的书写样本,以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。